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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4日经第八届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11月5日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2016年6月6日经昆山市教育局核准,自2016年6月8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本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昆山市巴城中心小学校,简称为“巴小”;英文表述为ksnshan Bacheng primary school;住所地址为昆山市巴城镇年丰路226号;邮政编码为215311;官方网址为 [lk]d3d3LmtzYmN4eC5jbg==[/lk]。
第三条 本校由昆山市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校面向巴城社区、武神潭村、新开河村、东阳澄湖村、茅沙塘村、巴城湖村龙潭湖村马料江村红杨河村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小学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四十八个班级,总体不超过2304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方圆规范、内涵发展”的办学思路,“六年为一生”办学理念,培养“基础加特长”学生,构建师生共同成长的家园,打造“印象巴小”的办学品牌,为学生的一生幸福、发展奠定基础,办成孩子喜欢、老百姓认可的家门口的好学校。
办学思路:办学有特色,教育有特点,学生有特长。
发展愿景:办成孩子喜欢、老百姓认可的家门口的好学校。
发展理念: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基础加特长,六年为一生。
办学追求:为学生的一生幸福、发展奠定基础。
办学目标:质量高、特色浓的一流苏南农村现代化学校,让学生享受优质的教育,让学生体会教育的幸福。
中长期发展目标: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打造竹笛、写字、太极拳等教学特色,打造“印象巴小”的教育品牌。
第六条
校训为:日有所进。每天都有进步,积少成多,积小成大,汇小流而成江海,积跬步以成千里,体现从量变到质变的渐进式的成才过程。诠释巴小人胸怀目标、求真务实、永远进取的精神实质。
校风为:崇德尚学。崇德:崇尚、倡导高尚的道德和品行,体现传统文化的核心内涵,中华民族道德至上的价值取向与文化精神。尚学:崇尚思考、勤于学习、勇于探索,体现全校师生积极向上的学习态度与精神状态。“尚德崇学”体现巴小以德治校、以学兴校的学校理念,集中体现了巴小文化的价值取向。
教风为:厚生乐教。厚生:指尊重、关爱、厚待所有学生,使每一个学生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师德的灵魂。乐教:指以教为乐,把教育看成自己追求的快乐的事业,而不是谋生的职业,体现巴小教师从教追求的精神状态。
学风为:今日事今日毕。今天的学习任务今天完成,不拖延到明天,提醒并激励学生珍惜时间,把握今天,为明天的成功打下基础。学习上的今日事今日毕,还可以迁移到其他方面,是一个终身受用的好习惯。
校标为:
校旗为:
队旗为:
校歌为:《跨世纪的接班人》
校刊为:《阳澄清漪》
纪念日:每年6月5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七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也可以采取干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经过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由校长任命(聘任)。
4.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5.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6.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7.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8.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9.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设置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教科室、教技室、总务处和安全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学校党支部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德育部门通过定期的学生座谈会、学生问卷及时了解和处理师生间的各种纠纷。党支部、工会通过访谈、谈心形式了解教职工需求,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利用网络平台、家委会、家长开放信箱等形式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复、完善办学。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在学校教务处、教科室、德育处、安保处、总务处等的统筹安排下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在教务处和教科室的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要求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在教务处和教研组长领导下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室长:在年级组长的领导下负责相关工作,及本办公室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班级要设置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体育委员、文艺委员、劳动委员、课代表、小组长等。少先队按规定设置中队长、小队长。定期出好板报,创班级文化特色。抓好班级管理,班级物品摆放整齐,地面、墙面清洁卫生。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学生的意愿开设各类社团组织,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养,努力实现“基础加特长”发展理念。认真做好“体艺2+1”的训练和考核工作。要积极创设条件为学生才艺的展示提供空间和舞台。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自己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要开发和实施好竹笛、写字、太极拳等校本课程。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教学。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严格按规定执行课程计划,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重视双基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和合作交流意识,注重创造能力的培养。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狠抓教学质量管理,通过对教学常规,课堂教学,课外活动等教程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建立全面评价教学质量的科学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考试和考查,通过各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
学校按照上级规定选用教材教辅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课外负担,学生作业量,应以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准。一二年级学生不留家庭书面作业,三至六年级总量控制在1小时以内。教师要关注学习困难学生,加强师生情感沟通与交流,加强学习动机与动力的引领与指导,加强学习方法的传授与训练,切实提高学困生的转化率。
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在尝试探究的基础上,引导学生自主学习,通过对教学模式、教学策略、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的研究打造自主课堂、高效课堂。学校坚持教学民主,教师在课堂上要努力营造平等、民主与和谐的课堂学习氛围。追求评价途径丰富,手段多元,体现激励导向教学评价。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严禁出现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教学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学术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与共享的研究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实现教师专业提升与学术成长。
学校教科室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提高学校科研队伍的综合素质。学校在政策上采取措施,依据教育发展需要不断修订教科研考评方案,对教职工的教科研进行激励。
学校由专人教科主任负责教科研管理。负责课题申报、实施、中期汇报、结题、推广以及校刊的编辑等事宜。
学校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加强信息技术管理。所有的信息技术设备都是学校重要财产和教学的必备设备,应合理使用,妥善管理。各类设备要建立档案,进行编号,分类登记。设备说明书等资料入学校档案室保管,保证配套使用。
信息技术管理人员在教技室领导下开展工作,管理人员要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内容的要求,及时做好校园网络、功能室、办公室等计算机正常使用的准备、维护等工作。
通过昆山市教育局智慧教育平台开展教学交流、研修,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领导、分管校长全面负责、德育主任具体实施、教职工全员参与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学校建立(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通过有组织的心理团队辅导和个体心理疏导,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人格和社会适应性。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学校每年5月举办读书节、10月举办科技节、1 2月举办校园文化节等,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七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校实施六年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尊重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少代会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利用昆山市智慧教育云平台学生测评系统对每位任课教师进行网上测评,并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
第三十五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六)鼓励学生创新能力、保护学生质疑精神的,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67.3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全额拨款)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鼓励学校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符合条件的家长委员会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审批,注册为一个社团或非营利组织。
家长委员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此外,应当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六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合作交流要遵守相应的法规,按相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并经昆山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昆山市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